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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综服企业可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0/11 14:55:54 字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明确,从2017年11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一、综服企业的定义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规定: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二、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应符合的条件:

  (一)综服企业的条件: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生产企业的条件: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三、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应履行的备案手续

  (一)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二)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综服企业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综服企业报送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与相应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应予以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比对不符的,将比对不符情况一次性告知综服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二)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六、综服企业的风险防控职责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一)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三)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四)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七、综服企业未履行风险防控职责的连带责任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八、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有关法律责任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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