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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12/11 11:08:29 字体:

近期有会员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扣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来电咨询。我们就大病医疗保险查找了相关的政策,整理如下:

一、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总结: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是对参保人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赔偿额度的大额医疗费用的赔偿。与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属于制度性安排。

二、大病医疗保险费是要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总结:以上政策明确个税可以税前扣除保险只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且明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免税的保险金之外的保险费,要并入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的执行口径

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地税局:

问: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扣除大额保险、大病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税法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中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在具体执行中,有的地方税务局不允许将大病医疗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辽宁;有的地方税务局允许按规定大病医疗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天津。

四、合理性分析

如国税发【2015】57号所述,大病医疗保险费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充,是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样是一项制度性按排。

那么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如果按前面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分析,大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那大病医疗保险费也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那么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也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吗?

真是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不能接受。

如果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是说企业的这项支出是不合理的支出吗?前边的政策又明确大病医疗保险是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显然有悖于税收的原理。事实上,一般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而且也没有税务局要求企业作纳税调增;更没有税务局要求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那么为什么涉及到个人缴纳的部分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就这么“多事”呢?

所以,个人理解天津税务局的制度还是比较合理。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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