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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影视行业新政的喜与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12/11 11:26:35 字体:

随着小崔的对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的爆料揭开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决心整顿影视行业税收混乱的序幕,最严重的莫过于影视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工作室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再执行核定征收,统一执行查账征收,致使许多影视公司和影视人员工作室纷纷注销,甚至因注销的公司及工作室太多导致工商局网站瘫痪而不能注销的事件。而上周新闻又爆出税务机关约谈了17名艺人,闹得影视行业的艺人人心惶惶。

12月6日新华社报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该报道给处于严查的影视行业带来了一丝喜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有关负责人重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且在自查自纠阶段不存在约谈程序及相关事宜。

影视企业及从业者如果主动对照税收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可以大大减轻责任与违法成本,避免了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名单之中,对影视从业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处于寒冬的影视行业从业人员来说,犹如一缕春风。

但是,该则报道同时也报道了一个不利的税收政策:“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

根据上述报道,国税总局认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工作室将这部分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应当区分由影视人员个人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这不是个好消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影视行业的个人工作室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税,最高税率为35%,再加上影视行业经营所得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率一般为收入的10%,实际税负为3.5%左右;而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个税税率最高为40%,即使劳务报酬允许减除20%,个税税率为32%(即(1-20%)×40%),个税税负大大加重了。为了更直观,看下面的比较表:

例:某艺人2018年3月取得广告代言收入400万元,按经营所得和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比较

项目
按生产经营所得且核定征收计算
按新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广告代言收入
 400
 400
核定征收率
10%
 
个人所得税税率
35%
40%
应纳个税金额
 400×10%×35%-1.475=12.53
 400×(1-20%)×40%-0.7=127.3
个税增加金额
 127.3-12.53=114.77
个税增加比例
 114.75÷127.3=90.16%

对影视行业来说,在目前国税总局对影视行业严查之下,影视行业企业需要规范影视业务,影视从业人员认真自查自纠,降低税负风险。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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