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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

来源: 江西国税局 编辑: 2016/05/06 08:36:12 字体:

  1、金融业纳税申报是否可分级预缴,汇总缴纳?

  答:(1)金融业总、分机构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将另行明确。

  (2)金融业省、市、县总、分机构,不论是否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在试点准备阶段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相关事项。

  (3)按省、市、县行政区域设立总、分机构的金融企业,相关税控设备可配置到市级机构。

  2、保险公司头一个纳税申报期可否比照银行,延至7月15日?

  答: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险公司不属于按季申报范围内的纳税人。

  3、前期已有贵金属业务并已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银行,后期营改增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否要注销原有税控设备?税控器具可否总公司统一购买?对供应商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营改增前已有贵金属业务使用了税控专用设备,需要使用服务器版本税控设备的,需先进行抄报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注销设备(办理注销时请将空白发票交回),再办理服务器版本的税控设备发行。办理发行需携带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纳税人领购税控专用设备,签订《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税控设备可由总公司统一购买。各地选择的数控设备服务单位尽量与总部保持一致。具体可参照我局编制的相关业务流程及指南。

  4、贷款利息收入税票提供。企业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企业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银行是否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是否可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目前尚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需推行使用,可与《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引》中的电子发票服务商联系,确定服务商并做好有关软、硬件准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电子普通发票即可。

  6、金融业可否视同A类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扫描认证?省级公司纳税信用评级可适用于全辖,各级分支机构可同样享受取消进项发票扫描认证?

  答:(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具有严格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流程,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金融企业直接评定为A级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企业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因此,非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没有参评资格,不能直接判定为A级。

  (3)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分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比按照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办理。

  7、由于银行业务量大,如果全部开具发票的话,工作量太大,既然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可否不开具发票,建议按客户提出需求而开具发票。农信社建议用内部凭证代替增值税普通发票,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

  8、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重新刻制?

  答:《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引》对发票专用章问题进行了解释,如专用章符合规定的,可以沿用,如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刻制。

  9、开票高限额有什么规定?

  答:开票高限额应向主管县级国税局申请。具体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执行。

  10、用于实物佣金发放的是否需视同销售? 宣传品是否作为视同销售缴税处理?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如属汇总缴纳下的分支机构跨市调拨不视同销售。

  11、在省内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其减免税备案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各县分支机构可根据省总机构备案情况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1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签了一笔业务,缴纳了营业税,但改革之后这笔业务终未能实现涉及的退税应向哪里申请?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3、企业自建房屋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澡堂),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转出?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14、自来水公司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达不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是否自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自来水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也适用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

  15、原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营改增后的其他业务产生的销项税?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6、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答: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17、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18、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的,其卖出价为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之和。

  19、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20、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2、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3、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金融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按销售货物(如银行贵金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缴纳增值税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截至试点日之前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代收的交易所各项费用如何缴税?

  原营业税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基金如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如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5、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26、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在起保日一次性收取保险期间全部保费收入的,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应税收入。对分期支付的保单,按合同明确的收取保费时间确认应税收入。

  27、保险公司营销员佣金支出可否差额征税?

  答:正常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具体政策待请示研究再明确。

  28、保险公司以实物发放营销佣金或发放宣传品的如何处理?

  答:按视同销售处理。

  29、运钞安保公司能给银行开专票么?

  答:运钞安保属现代服务业中的安全保护服务,可开6%专票给银行进行抵扣增值税。

  30、我公司连续12个月取得装饰服务销售额400万元,同期还取得设计服务的销售额80万元,取得货物的销售额40万元,那么我公司是否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历次和本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无形资产、不动产)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那么,A企业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是48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是40万元,两项不相加计算,仍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31、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3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3、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4、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5、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

  37、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9、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1、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5、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46、经济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7、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8、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49、银行纳税层级问题,能否以二级分行预缴,省分行汇缴?

  答:为保持原营业税财政收入层级基本稳定,银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原则上按原先营业税缴纳的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是否预缴层级:如果原营业税在县级缴纳的,营改增后仍应在县级预缴增值税。具体我局会与省财政厅商量后明确。

  50、专用发票不认证能否放到B级纳税信用等级?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51、银行纳税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银行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省行按季汇缴申报,市级(或县级)行按月进行预缴。

  52、税控设备核心设备发行如何办理?

  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服务器版和单机版,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购买。江西省范围内的技术服务单位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您询问的是服务器版本税控设备的发行,服务器版本的税控设备架设方式、采购价格、服务协议等具体问题,请直接与服务单位商谈,服务单位会安排人员上门协助纳税人完成税控设备发行等工作。

  53、发票能否在市级分行开具?

  答:发票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原则上应当与合同签订双方、资金收支双方、服务提供方及接受方保持一致。

  54、税收优惠备案能否由省行(总部)统一办理?

  答: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如总分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同,可以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备案表(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不需提供相关资料。

  55、银行往来、拆借利息免营业税等政策增值税能否继续?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指:(一)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二)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四)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6、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能否延续?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如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57、农村信用社(农商行)二级法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为保持原营业税层级基本稳定,银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原则上按原先营业税缴纳的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是否预缴层级:如果原营业税在县级缴纳的,营改增后仍应在县级预缴增值税。

  58、保险企业难以取得抵扣发票,税负会增加,赔款给理赔人能否扣除?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保险公司的一般纳税人支付给理赔人的赔款,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营改增后,保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由原先按 5%缴纳营业税,改为按 6%缴纳增值税,换算成价外税基税率约为5.66%,同时新增不动产、房租、水电费、办公设施(用品)、交通工具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抵扣。对保险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比起 5%的营业税税率,税负明显下降。

  59、保险赔款由总部直接支付,不符合“三流合一”是否可以?

  答: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营改增试点政策和增值税管理规定据实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支款项。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原则上要求增值税应税行为交易双方的经营业务(合同)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应保持一致性(即通常说的“三流一致”)。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方式具有特殊性,保险合约由分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而当发生保险赔付时,部分赔付款项由总机构保险公司支付给受托第三方(如修理厂、医院等)。为此,分机构保险公司取得因上述原因造成“三流不完全一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则上可以抵扣。

  60、保险公司汇总纳税预缴比例如何确定?

  答:省内设有总、分机构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向江西省国税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总分机构综合税负率及分支机构预缴率等相关测算数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综合申请企业测算数据及保险行业总体测算数据,研究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率。

  61、保险公司发票能否由省公司统一印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普通发票可由总机构统一印制(即汇总到哪一级,可以由哪一级统一印制)。

  62、免税险种能否省公司(总公司)统一报备?

  答: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保险公司,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63、高速公路发票如何开具?如何确定纳税地点?免税是否延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正在加紧研究道路通行费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需总局明确后再按具体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高速公路企业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高速公路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64、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期由市政工程集团建设后由政府回购如何缴税?

  答:PPP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目运营与交接方式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65、房地产公司预收款如何缴税?能否在项目完工清算时清缴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预收款收据,并于收到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扣减预缴增值税,按月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6、酒店餐饮购买原材料(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67、会议的住宿、餐饮如何开发票?

  答:纳税人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合并开具。

  68、停车场如何征税?是否可用定额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停车服务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如停车场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停车服务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征收率为5%.停车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定额发票。

  69、人力派遣能否差额征税?

  答: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暂无差额征税规定。

  70、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其性质是属于“有形动产下的租赁”还是“不动产经营性租赁”?

  答:以有形动产作为载体的广告位出租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不动产作为载体的广告位出租业务属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7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满2年”是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还是契税发票上的日期为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72、对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而言,在营改增后,延续老合同情况下进行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规定,建筑业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请问:纳税人是否凭门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即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需要另外换取国税正式发票候后方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四)款明确,门票、过路(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继续使用,只是明确营改增后发票使用种类问题,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将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能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

  74、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预收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是否可参照原地税开票流程先开具预售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收到预收款的当月?

  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协商明确,2016年5月1日后,我省房地产业可暂时沿用地税“两业”管理系统开具收款收据和录入相关经营数据,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时,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5、原纳税人属地税管辖期间,一些做过临时税务登记的工程的临时项目部是否需要到国税进行营改增登记?

  答:房地产企业跨市县开发房地产项目、建筑企业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76、营改增后寺庙单纯门票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三一条十二项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77、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在注册地开具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由于未发行升级版专用设备,无法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

  78、“中介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吗?

  答:中介服务属于营改增注释中现代服务中的经济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购进中介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该服务用于财税2016年36号文第27条规定的项目除外。

  7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标准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请问我省目前的具体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第(十七)项规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因此,我省可按限额标准上浮20%执行。

  80、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仍在地税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在国税、地税分别办理开具外经证?按照什么时间点开具?

  答: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8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请问“取得”是按照什么证件的时间来划分?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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