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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火急!1月纳税申报前自查补丁做了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10 13:45:38 字体:

十分紧急!距2017年1月纳税申报只剩几天,财务必须对照如下文件自查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4日,发布了【2016】86号公告,该公告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作了及时的明确。这是对纳税人规范财税核算的指点迷津。但是,近日夏炎老师为企业做咨询培训时发现有的企业财务部门对该文件的落地还没有作出及时反应。建议企业财务部门立即在仅剩下的2017年1月申报期限内,对照文件,做好自查与补丁。下面就企业应自查与补丁对照【2016】86号公告相关规定部分提示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在自查与补丁时,请详细阅读和理解财税〔2016〕140号文件和税总【2016】86号公告原文。

作者简介:夏炎 中国“财师汇” 联合创始人 ,三十年财税工作经验。财税实务派专家,讲师。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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