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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加油站企业是否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07-02 15:01 来源:大连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零售加油站企业是否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因此,零售加油站企业不可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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