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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备考资料:产品质量法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20 15:05:48 字体:

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初级工商管理专业备考资料,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产品质量法概述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筒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菅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菅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初级农产品(如小麦、7jC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该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该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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