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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要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29 14:49:3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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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1.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所谓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筒单来说,管辖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在遇到民事诉讼时,应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裁定管辖。

2.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菅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董大影响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其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菅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吿”,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向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菅辖;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菅辖;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4.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协议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1)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①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②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妹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③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3)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的具体情形有二,一是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一级人民法院,二是案件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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