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方式。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不同: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自行或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2. 提起主体不同:行政复议可以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而行政诉讼只能由当事人提起。
3. 救济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前置、后续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则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 救济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简单,一般不需要律师代理,由行政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而行政诉讼则需要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
总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救济方式,但其适用范围、提起主体、救济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