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两种救济方式,但它们在性质、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或者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再审查和更正;行政诉讼则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
2. 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而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协议、具体行政不作为等。
3.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立案、开庭、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
总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方式,但在性质、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