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重新审查、裁决或者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复议程序和要求如下:
1. 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行政行为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受理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3. 复议调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议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复议申请人。
4. 复议裁决: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调查期满后15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复议申请人。
5. 申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要求包括: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必须说明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复议申请必须提供与复议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