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有以下具体规定:
1. 环境保护税的对象和范围:环境保护税的对象为排污单位,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
2.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为排污物的排放量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3.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4.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式: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式为按季度征收,征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
5.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环境保护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6. 环境保护税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总的来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全文中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