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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7/01 11:21:01  字体: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税务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作出的行政指导性文件;
2.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纳税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3.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再次复议申请;
4.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在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内的情况。

因此,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除异议)、再次复议申请、已提起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情况不服,就不能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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