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异议和变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异议程序:当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时,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并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作出答复。如果行政机关仍然坚持自己有管辖权,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变更程序:当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时,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管辖。变更管辖应当在诉讼前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管辖的理由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管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将案卷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不同意变更管辖,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的异议和变更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审理,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