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两种救济方式,但它们在性质、程序、对象、结果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1. 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方式,是对行政机关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其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自己的错误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一种程序,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自己组织实施的,一般经过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程序。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一般经过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判决等程序。
3. 对象不同
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自己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4. 结果不同
行政复议的结果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可以撤销、改变或者确认原来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结果是由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可以撤销、改变或者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可以赔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总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在具体应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