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用工单位名称和劳动者姓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因此用工单位名称和劳动者姓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一)用工单位名称和劳动者姓名;(二)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务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办法;(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办法;(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八)违约责任;(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因此,用工单位名称和劳动者姓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