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全文实施条例》对于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执行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律义务。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无效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由阻止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以上规定意味着,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无效,则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履行法律义务,不得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由阻止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