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全文实施条例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有以下规定: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对于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的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
2. 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 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并应当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
5. 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
6. 行政复议的期间: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
7. 行政复议的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