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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hynnn 2021/05/26 11:52:28 字体:

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就在下个月了!你复习的怎么样了?为帮助大家在最后一个月里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冲刺必背知识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快来复习一遍吧!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汇总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9: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注意】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注意】

(1)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3)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和舱位互换业务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9%。

发包方:以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9%。

互换双方: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4)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无形资产

(1)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注意】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5.销售不动产

(1)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2)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6.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7.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8.兼营行为

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9.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代为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双向服务(非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体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个体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3)党费、团费和会费(非经营活动):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

(4)存款利息。

(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补偿性质)。

(6)无偿提供运输服务: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视同销售。

(7)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资产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9)财政补贴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公告实施前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无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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