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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视同销售下的销项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hynnn 2021/06/01 16:15:20 字体:

2021年高级经济师备考进入冲刺阶段!为帮助大家在最后一个月里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冲刺必背知识点——视同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检查,快来复习一遍吧!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汇总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24:视同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1)销售实现: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2)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1)将商品交付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3)收到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自产自用产品的检查

(1)情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职工个人消费等方面,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价格核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缴纳:改变资产用途但不改变所有权属的,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2)缴纳:将资产移送给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

3.将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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