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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广东人社厅 编辑:Diao 2021/12/07 11:10:55 字体:

摘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2年1月4日至3月31日,并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关于做好2021年度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范围和时间

(一)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权限,受理广东省(除广州、深圳市以外)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本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正高级职称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专业为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人力资源管理8个专业。

(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与评审时间

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2年1月4日至3月31日,并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三)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法

1.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按照粤人社规(2020)10号文附件《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二)高级经济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正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为申报者自我工作简述和回答评审专家对申报者个人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等专业问题,具体时间和答辩方式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中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时效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历年限的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并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

(七)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经济专业人员,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各相关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人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查询相关申报点信息。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认真、客观、如实填报并按时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广东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四)申报人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

(网址:)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同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纸制申报材料。

(五)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统一使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的表格。相关填报要求见2021年度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材料填报指南(附件2)。

四、单位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举报问题,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三)公示结束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相关材料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五、评审及发证程序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实行答辩制,如申报人无法按时参加答辩,则取消评审资格(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二)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名单报省人社厅核准、发证。

(四)推行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纸质证书。

六、评审费用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申报人缴纳费用:高级经济师780元/人(含评审费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正高级经济师920元/人(含正高答辩费140元)。相关费用于确认受理材料后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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