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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厅发布宁夏2021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评审条件有变化

来源: 宁夏人社厅 编辑:hynnn 2021/06/21 17:52:10 字体:

摘要:宁夏人社厅发布2021职称评审通知,其中提到:宁夏2021年经济系列评审可参照新旧两个条件过渡进行,已完成新旧条件过渡的系列全部使用新条件评审。经济系列首次开启正高级职称评审。宁夏2021年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时间计划如下:

宁夏2021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时间安排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1〕15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2018〕132号)和2021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2021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18.95.135.211:8005/zcps/,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职称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按照《202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表》(见附件1)抓紧制定职称评审计划,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清单和受理单位联系方式等,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印发。各市县、自主评审单位按照自治区相关系列评审计划同步开展评审工作,组织评审单位及时开启职称申报通道,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审核、整理汇总等工作,确保评审会议按计划进行。发布评审活动名称应规范为“2021年+评审范围+系列(专业)+级别”,如:2021年吴忠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活动;定向评审活动应注明“定向评价”。

(二)个人申报。个人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报名时间为5月17日至6月5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适度调整。申报人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评审活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报名时间另行通知,自主评审单位报名时间由单位确定。

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无需提供纸质证件;如提交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人员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材料,并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聘任文件、任职期内或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三)择优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品质、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业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申报推荐办法,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应按规定公示申报材料目录、参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予推荐的申报人, 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逐级审核。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用人单位注册信息、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聘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评审单位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 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3.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4.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的;5.事业单位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6.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7.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业绩的;8.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留存相关证据并报人社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审查备案。召开评审会前15天,各评审单位要将审核情况、评审工作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未经人社部门备案同意不得召开评审会。会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留存评审会议记录、评委名单、表决票汇总表等。

报备审查须提供以下材料: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含申报情况、资格审核情况、评审会时间等情况)、申报人员花名册、职称评审一览表、破格申报人员情况说明、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论文查重结果一览表等。

(六)发文发证。评审工作要全程在评审系统中操作,包括材料审核、专家抽取、答辩评分、专家意见、投票表决、证书审核等环节。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完成评审结果审核。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评审单位要按照“谁核准公布、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印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做好电子证书数据整理、核准和发放工作,确保电子职称证书信息准确无误。评审通过人员可在职称申报系统查询和下载电子职称证书,需要使用电子职称证书时,可通过电子职称证书“资格核验”功能随时查询。

二、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一)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相关行业职称改革精神和我区新修订评审条件在试行时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评审条件的补充意见建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于2021年底前统一集中修改补充,最终确定各系列长期施行的评审条件。

今年,经济、工艺美术、出版、文博、图资、群文、艺术、统计、审计、律师、公证员、农业、林草系列评审可参照新旧两个条件过渡进行,已完成新旧条件过渡的系列全部使用新条件评审。经济、工艺美术、统计、审计、农业系列首次开启正高级职称评审。各高职院校要以新修订出台的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为基础,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评价标准,学校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

(二)优化职称评价体系。对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先行区建设目标,探索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新业态增设相应职称系列的专业类别,指导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探索研究制定新型材料、光伏产业、人工智能和现代通信、葡萄酒等行业领域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增强人才评价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我区九大重点产业提供人才支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新型农民,健全以高素质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教育培训、认定评价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开展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试点。对标自治区“四权”改革,设置工程系列林草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依托自治区林草局成立自治区林草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区林草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对标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在图资系列增设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拓展科学传播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三)推进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与全区职称评审同步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工作,以县域为单位,按照9个中南部县(区)〔包括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以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纳入中部干旱带西部片的乡镇〕专业技术岗位数量10%、其他县(市、区)专业技术岗位数量5%的比例,核增用于评审定向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严格控制定向职称总量,对核定的高级职称岗位数统筹使用、动态调整,可采取先摸底各行业年度申报需求,再确定参评人数的方式,合理分配各行业年度参评人数,向农村一线、地域偏远和人数较少的单位适度倾斜。完善定向职称管理,取得定向职称仅在本县(市、区)区范围内有效,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市、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全区统一规定和标准重新评审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评审通过的换发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证书。

(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以往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范围。将党校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放至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自主评审,并继续承担全区党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探索在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建设学校实行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价试点改革,区直和五市各确定1个学校作为试点,试点学校在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可设置符合学校实际的标准条件,增加现场观课、师生座谈访谈等评价方法,突出评价教师教育教学的专业水平。

(五)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支持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葡萄酒行业等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国家规定以上领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不将学历、论文、外语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建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18〕80号),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自治区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六)推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一是高级岗位空缺较多的单位,合理控制申报推荐数量,有计划地组织申报推荐。二是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设置数,超出比例低于岗位设置数20%(含)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退二进一”指已聘任的高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每减员2人,可推荐1人参评高级职称)。三是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设置数20%的单位,采取“退三进一”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四是对突出贡献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人社部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2)并按要求进行推荐。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审核推荐人数(附件3),对不符合推荐数量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核。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对不符合推荐数量的申报,一律不得受理。

(七)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可采用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面试评审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对专业技术人员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要先行组织专家进行盲评。盲评采用A、B、C三级评分办法(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参与盲评专家对资料必须明确给予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并针对资料提出2-3个与专业有关的问题(面试时作为提问的重要参考,见附件4)。

(八)推行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效解决业内难题的论文、科研成果,经本专业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实名推荐(须说明推荐理由),可作为申报人代表作,不受评审条件中论文、科研成果数量限制。继续加大论文网络核查、数据检索和查重力度,在知网等网站检索不到的论文、盲评为C等次的业绩成果的,不得提交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会。申报高级职称论文查重相似度达到40%以上的(各系列可根据需要适度提高要求)、论文和著作经评审专家审核质量不能代表申报层级水平的,均不得通过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九)推进职称证书电子化。开展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证书电子化,对2020年以前取得的全区统一有效的纸质高级职称证书,采取网上填报、单位审核、逐级上报、统一入库、集中生成的方式,全部换发电子职称证书,逐步实现电子证书取代纸质证书。各市县(区)人社局、区直各单位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人资)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审核等工作,加快推进我区职称信息化建设。

三、强化职称评审管理

(一)强化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完善评委专家遴选机制,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全面掌握评价标准、纪律要求等有关职称政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本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异地交流评审制度,各市和自主评审单位在高级职称评审中,本地、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各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评审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评审单位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随机抽查、巡查和复核力度。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点击查看】:

1.202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计划表

2.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3.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汇总表

4.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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