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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vage 2022/11/02 11:31:01 字体:

根据<湖北省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可知,湖北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学术科研能力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论文2篇或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1项;或市(厅)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取国家级(前10)或省(部)级(一等奖前10、二等奖前8、三等奖前3)或市(厅)级(一等奖前8、二等奖前3)。

第八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近5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有关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包括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知识产权案件判定书等)、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九)负责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论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书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来源期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三)课题: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五)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十)任现职以来: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以来。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五条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被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期间内不得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第十八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经济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北省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字〔2005〕4号)、《湖北省经济系列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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