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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2022年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vage 2022/11/03 14:13:15 字体:

云南昆明2022年高级经济师评审网上申报时间为10月31日上午9:00至11月11日下午5:00,纸质申报材料审核时间:11月7日-11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评审论文是怎么要求的?下面一起来看看!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33号)可知,云南昆明2022年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 2 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 年以上; 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 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4 年以上。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 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获得省 (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州 (市)级奖励2项以上。

(3)获得省 (部) 级以上奖励1 项以上或州 (市) 级奖励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 完成省 (部) 级以上项目1 项以上, 或州 (市) 级项目2 项以上, 或单位内部重大项目3 项以上, 完成项目立项、筹建、投产等全程, 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起草人, 参与制定经济领域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2 项以上, 并正式颁布实施。

(5)县以下人员, 工作业绩突出, 能够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或先进管理经验, 对提高本单位、本行业经济业务工作水平作出较大贡献。

2.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2 篇以上 (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 部以上, 且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相关专业培训教材, 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 参与省 (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1 项以上或州 (市) 级研究课题2 项以上, 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县以下人员, 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和深度并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立项研究报告等2 篇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1.理论研究能力较强,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3 篇以上, 有独特见解。

2.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省 (部)级奖励2项以上。

3.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高层领导职务3年以上,善于运用先进的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上述条件相当, 为本专业领域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 (课题) 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 (课题) 。涉及奖项的, 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 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CN ) 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 SSN )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 SBN )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 等收录的期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 “县以下人员”包 括 在 县 (市、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 “以上” 的, 均含本级。

(五)本《标准条件》中, 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 《标准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 《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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