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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8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申报时间
(一)评审进度安排
1、各旗县区、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及时部署职称评审工作。6月25日前完成个人申报,6月30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和逐级报送工作,9月30日前需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2、各旗县区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具体见旗县区职称工作通知。
3、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4、“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按照市里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7月15日(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二、 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同一年度一个层级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申报单位同一年度通过一个申报渠道申报职称评审,不得多头申报。2025年自治区职称评审试行网上申报(含“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具体要求如下:
(一)线上注册申报
1.申报人员须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业绩档案中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并由工作单位审核通过。已注册并填写过相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核实填写信息是否准确。
2.申报职称评审的,在业务办理—2025年职称申报栏目中,选择申报计划,完成职称信息填报,并按照有关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线上申报步骤、填写格式说明、提交材料要求等请查看系统内申报操作指南)。
申报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需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完成线上申报后,仍需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
1.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 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复审、逐级上报。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
2.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报所属地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高级职称由旗县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开发区人事部门初审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档案系列中初级报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市直林草、农牧系列中初级报市林草局、市农牧局,市直中小学教师系列初中高级、旗县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报市教育局。
(三)有关要求
申报人员应确保所有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且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填写的信息、业绩等)相同。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线上、线下提交材料(信息、名称等)不同等问题,申报信息均回退至本人账号内,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申报。因上述原因审核不通过、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职称评审的,不能补报。
三、评审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中的申报基本条件、能力业绩条件等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1. 2025年,自治区经济、会计、技工院校教师、卫生(社会化)、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电力、大数据、电子、轻工、纺织、药品专业高级职称,以及卫生系列自主评审单位职称全部实行线上盲审盲评,其他具备条件的系列(专业),也可视情况开展线上盲审盲评。计划到2026年,自治区职称评审全面实行线上盲审盲评。
2.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3.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4.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可采取讲课、量化评审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各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6.各旗县区、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评审自主权
已赋予职称评审权限的各旗县区、各单位,继续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的评审专业、层级、范围和评价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1.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含基层)高级、市直初中级职称评审。
2.市林草局负责林草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
3.市农牧局负责农牧民高级、农牧业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
4.市档案局负责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
各旗县区、各单位当年不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需在6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社局,经自治区人社厅研究同意后,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盟市或评委会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三)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于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我市工作满1年、积极投身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并满足学历、业绩等条件的,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
(四)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评审、自治区备案确认的原则进行。2025年自治区核定分配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总数控制在16人,评审结果核准后有关单位要及时补充设岗,并按职称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四、资格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5〕16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人员线上、线下材料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一致。市、区人社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申报工作,重点对各部门(单位)岗位情况、申报材料整体质量、评审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评委会组建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应对本系列(专业)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及时限,逾期未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委会组建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线上、线下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发现申报人员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不实)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或提供(填写)虚假(不实)材料的,取消申报推荐资格,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五、组织评审要求
(一)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1.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前,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完成对评委会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清理规范,实现评审专家动态管理。与企业相关的评委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清理规范情况和评委会、专家库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评委会调整评审专家,应根据专业、层级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已经连续三年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单位须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二)严格职称评审程序
1.各旗县区、各评委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
2.各旗县区、各评委会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报人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核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3.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 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市、旗县区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4.评审结束一个月内,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并将核准报告、公示情况(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和《评审结果报告》等材料报市人社局确认。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电子职称证书。“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评审结果由市人社局核准确认。
(三)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中试成果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对发现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投诉举报线索较多的评委会,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可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二)评委会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对其职称评审行为给予提醒、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审核程序不完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经核实,申报人员违规取得的职称,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旗县区、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持续做好参评人员、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失信违规行为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四)各旗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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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娜 7957900
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委党政大楼6019室
张力仁 8786182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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