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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办发[1999]4 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 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考试方式和考试地点
1、考试时间、科目
6月25日 下午 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6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 2:00-4:30 税法(二)
6月27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2、考试方式
从2002年起,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科考试的考生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5科)的考试,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免试部分科目(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科)的考生,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的全部科目。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科或免试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参加全科考试条件
学 历 或 职 称 资 历
1 中专毕业后 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两年
2 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3 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4 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5 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一年
6 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评审或考试已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或法律专业中级职称 从事税务代理业
注:以上学历必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专业证书无效;
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税务相关工作”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2、“税务代理业务工作” 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3、“税收工作”指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4、“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处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5、“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手续
(一)报名时间:2003年12月19日—12月23日(周六、日不办公)
(二)报名地点: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六楼市考试指导中心报名处。
(三)报名程序:
1、报考人员于2003年12月15日-12月22日登录考试指导中心网址:www.testcenter.gov.cn输入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贴近期免冠二寸黑白照片一张。
2、2003年12月19日-12月23日(周六、日不办公)经办人将报名表送市考试指导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同时订购考试用书。
四、其他事项
1、考务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
2、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报考者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另外,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
3、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个人的考试资格并对该单位通报批评。
4、考试合格者,带齐合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相关工作年限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并盖章)和《考试合格人员审核发证登记表》(领成绩合格证时由考试中心发放)分别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职管办办理发证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地点及发证手续可在得知考试成绩后拨打发证查询电话:16826666.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证,成绩作废。
5、领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查询电话:83878286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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