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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05/11/29  来源:   字体:  打印

  佛 山 市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佛人考函[2005]75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及驻禅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5〕118号)精神,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于2006年6月23日至25日举行。现将我市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省实行网上报名。凡在广东省参加考试的,均须登录“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 http://www. gdkszx.com.cn),并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等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12日9时起至2006年1月6日17时截止。在上述时间区间内,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开通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24小时不间断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该预报名须经过网上填表和照片上传(近期彩色证件照片,文件容量不大于50K)等步骤。市直和各区的考生在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须按工作属地原则再进入佛山市直或各区报名点进行报名。

  2、“报名确认”时间:佛山市报名确认时间定于2006年1月3日至6日。

  3、“报名确认”地点:按工作属地原则,各区报名确认地点在各区人事局,市直单位报名确认地点在市人事考试中心(上午8:30—12:00时,下午2:00—5:30时,地址: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三楼,联系电话:83874123 83874124)。市直和各区考生或单位(集体报名)持规定要求的“报考材料”到上述地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

  各区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工作,并将有关报名材料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见附件。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科 目 名 称

6月23日

下午 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5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实行滚动考试,3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5个科目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考部分科目(即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科)条件的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即当年)内通过2个科目(成绩不予滚动)。

  2、《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其它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和回收。

  3、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铅笔(2B)、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二)考场设置

  考试详细信息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其他事项

  (一) 准考证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15天内自行从网站上下载及打印准考证,届时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赴考,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考试考务费每科目65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区将考务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单位名称:佛山市财政局,银行账号:2013021009026300844,开户银行:工行佛山分行营业部)。

  (三)考生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工作年限由任职单位出具证明,其中税务代理工作年限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四)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附件: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 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 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 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3、“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5、“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6、“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7、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报考者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加盖验印公章,并由验证人签名)。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4、如符合报考条件中第1条第7点者还须提供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时间的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5、符合免考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从事税收工作时间的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6、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7、上两个年度内参加考试且有合格科目的考生,须正确填写考试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计算。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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