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6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辽人考函[2005]49号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23日 下午: 2:00— 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 2:00— 4:30 税法(二)
6月25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 4:30 税务代理实务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凡参加2004年、2005年考试的老考生(有档案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及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报名条件中,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6年年底。
三、免试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 免试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者。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办理。
四、资格审查
(一)报名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和本人近期照片一张)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三)老考生报名参加2006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考试报名时间、办法
(一)省直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23日—12月29日(不含周六、周日)。各市报名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商税务管理部门确定。
(二)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时、同地进行,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报名手续。
(三)老考生报名时只须携带报名表、1寸照片(近期、同版、免冠)1张及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
(四)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报名时除携带规定的材料和照片外,还应提交经审批的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3)。
六、收费标准
本次考试收报名费10元/科,考务费为56元/科。
七、考场设置、考号查询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生可于2006年5月25日—6月20日通过电话16840165或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一)考试信息代码设置如下:
类别 级别 专业 科目
22 注册税务师
5、考5科 01 注册税务师 1、税法(一)
2、税法(二)
3、税务代理实务
4、税收相关法律
5、财务与会计
2、考2科 01 注册税务师 3、税务代理实务
4、税收相关法律
(二)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务必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报名信息上报省考试中心综合信息部(电子邮件:LNKSZXZY@126.COM),确认电话024-86893900.
(三)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市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四)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下发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档案信息库,各市在组织老考生报名时要据此查询,核准报考科目。下发的档案库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如发现更改,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九、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将于2006年9月5日以后公布。对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十、考试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二)《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由于此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在考前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十一、其他
省直考试报名地点: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报名咨询电话:024—86899711 86892098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从事税务专业工作或税务专业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3、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附件1: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省(市): 报名点代码: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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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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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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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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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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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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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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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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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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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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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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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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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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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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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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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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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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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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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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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考生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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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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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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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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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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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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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承 诺 |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对照国家人事部3号令,本人近3个考试年度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本人保证在本次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履行,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1501;各市报名点代码按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供存档用。
3、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
4、此报名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辽宁省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5、此报名表在报名地点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从事税务专业工作或税务专业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至今年年底已累计从事税务专业工作或税务专业相关工作共 年。其税务专业工作或税务专业相关工作主要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
在何单位 |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
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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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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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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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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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单位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报考人员现所在单位出具,须有经办人签名,且必须每人一份。
附件3: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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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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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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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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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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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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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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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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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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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免试科目 |
税法(一) 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 | |||||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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