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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06/01/04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鞍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辽人考函[2005]4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的考务工作,现将具体报名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报名

  1、报名日期:2006年1月9日—13日。

  2、收费标准:考务费每科56元,报名费每科10元。

  3、报名办法: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条件,并按有关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按规定程序交费,得到报名成功信息后视为申报成功(详情请参阅鞍山人事人才网站主页《网上报名指南》)。待考生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发放资格证书时进行资格审查,凡因报考人员误报、瞒报或其它原因造成后果,均由考生自己承担。

  考试报名程序:考生登录鞍山人事人才网(网址:http://www.asrs.gov.cn)-点击首页“网上报名”栏目-填写报名信息-网上交费(须先办理工商银行灵通卡或牡丹卡或办理建设银行的储蓄卡)-报名成功确认。

  已确认报考的考生于2月8日至10日持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到市人事局西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准考证。老考生必须准确填写上年度档案号,漏填错填往年成绩作废,责任自负。考生报名后请于2006年5月25日至6月20日通过电话16840165或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二、考试时间

  6月23日  下午: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6月24日  下午:14:00—16:30   税法(二)

  6月25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6月25日  下午: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名条件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凡参加2004年、2005年考试的老考生(在档案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

  2、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及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报名条件中,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6年年底。

  四、免试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者。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

  五、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将于2006年9月5日以后公布,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六、有关问题

  1、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务部门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2、《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七、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2、参考人员必须符合报名条件、具备报考资格。考生不符合报名条件报考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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