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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易混的数字记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9/02/03 12:00:10 字体: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6.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8.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9.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10.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12.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13.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4.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15.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16.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1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9.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0.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21.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2.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2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4.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5.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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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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