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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合同担保概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04 09:21:40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七、合同担保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

  1.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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