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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二章知识点:金融资产转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6/27 09:21:2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二章 金融资产

  知识点十三、金融资产转移―――应收债权的出售和融资

  1.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

  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①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②有关该借款的其他处理等同于普通的短期借款

  ③质押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等同于一般应收债权,只是需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及回款情况。

  3.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①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预计未来要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现金折扣)
    营业外支出(倒挤)
    坏账准备(全部结转)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②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方式。

  4.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①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方式处理。

  ②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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