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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5 10:33:2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二十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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