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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6 10:41:1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

  (1)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3)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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