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占有的法律保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9 14:47:1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此条中的“一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第一章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