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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占有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9 14:30:3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与占有权不同,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只要主体对物有客观上的控制且主观上有管领的意思就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

  注意:①占有概念也可以通俗的表述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②占有不等于所有。

  (1)《物权法》第五编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范对象的,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法律上的一种占有,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2)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注意:"准占有"是指对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占有。准占有,又称为权利的占有,指以财产权为客体的占有,准占有的主体称为准占有人。所谓"物之外的财产权"是指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例如债权。

  (3)占有既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

  (4)物权法占有编的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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