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4 08:35:5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七、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