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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即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汇票的出票人在为票据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二)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注意:在出票人出票时,只是向付款人发出委托付款的要约,付款人是否承担付款,需由付款人依自己意思确定。只要付款人不为承兑,则不负任何票据上的责任。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出票人的这种责任属于绝对付款责任,如果汇票上有关于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其记载事项无效。担保义务是法定的,出票人自身无权选择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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