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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商标注册申请的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1 10:00:0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五、商标注册申请的期限

  (1)提交日期和申请日期的确定

提交日期 ①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②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③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需要补正的,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补正并交同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

  ①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前述: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人)。

  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③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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