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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3/22 08:56:07 字体:

  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折让方式
性质
计税销售额
折扣销售
促销
符合条件的差额计税
销售折扣
融资
全额计税
实物折扣
促销
合计计税
销售折让
维护商誉
差额计税
 
  1.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甲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含税出厂价为100元/件,该厂促销期间,规定购货量一次200件以上的,9折销售,购货量一次在500件以上的,8折销售;若乙企业从甲企业进货600件,则甲企业实际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8 000元,计税销售额也为48 000元。若客户每次购货数量不超过200件的话,则共计600件产品的销售额为60 000元,计税销售额也为60 000元。——典型的薄利多销。

  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

  2.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典型的融资性的销售。

  3.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典型的为了维护商誉。

  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事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事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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