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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强制法错题点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5/16 17:10:5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法律错题点总结——行政强制法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划分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在实践中应当加以区分。

  5、行政强制往往具有强制性、违意志性、行政性以及法定性的特点。

  6、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7、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认为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有特殊情形外,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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