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耕地占用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01 09:15:04 字体:

2010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九章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一、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

  具有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性质;一次课征;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1.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及其他农用土地(包括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占用前三年内属于耕地的土地。

  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2年未使用,加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2.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额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5元~50元)。每一税额幅度内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5倍。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4.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之日起30日内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 (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税额减按2元/㎡;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其他 临时占用耕地,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期限恢复占用耕地,全额退还已纳税款。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耕地占用税

[上一页]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