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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应纳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06 09:26:02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减免、抵免税额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相关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一、减免税额(详见第五章税收优惠及企业所得税法27条及条例86-91条)

  二、抵免税额

  1.投资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自用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补缴已抵免税额。

  2.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抵免(国际税收抵免)

  (1)抵免条件

  ①依据境外相关税收法律及规定缴纳;②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2)抵免限额──分国(地区)限额法

  是指企业境外所得,依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5%

  公式中各项均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准确认,不能依据境外法律或规定。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从次年起的五个连续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国际税收抵免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持股20%以上)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间接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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