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没有企业、个人投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的总结资料,一直没有搞懂[抱拳]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老师这里有一个总结您可以参考一下:
股票、股息、股权、债权、债券、利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总结。
业务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转让 股票 | 1.按照金融服务缴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2.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 | 征税 | 一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如果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 |
转让 股权 债权 债券 |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 征税,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1)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3)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
取得 股息 |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 1.一般情形要征税,除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符合条件免税,具体如下: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的投资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1.一般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 3.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取得利息 | 非保本利息,不缴纳增值税; 取得保本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储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增值税 | 1.一般属于利息收入要征税。 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3.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一般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