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青岛银行以2022年度经营亏损为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一定数额的审计收费。ABC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了青岛银行的要求#,并与之签订了补充协议,缩小审计范围。 (2)李莉注册会计师持有青岛银 的股票100股,市值约6000元。李莉注册会计师未将该股票售出,也未予以回避。 (3) 王英注册会计师的妹妹在青岛银行统计部从事统计工作,且非部门负责人。王英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4)由于计算机专家李先生曾在青岛银行信息部工作,且参与了其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ABC会计师事务所特聘李先生协助测试青岛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5)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ABC会计师事务所发现青岛银行与本事务所另一常年审计客户乙银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ABC会计师事务未将这一情况告知青岛银行公司和乙银行。 针对上述事项,逐项指出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不恰当。事务所与银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事项可能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持有青岛银行的股票,与青岛银行存在除审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害审计独立性。
(3)恰当。
(4)不恰当。李先生协助测试V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会导致自我评价,损害其独立性。
(5)不恰当。事务所要同时为两个存在竞争关系的审计客户提供审计,需要告知客户,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执行业务。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