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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A105040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问题:既然这里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那应该填报在“调减金额”列才对?为什么这里的规定却是将费用填报在第3列“调增金额”?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5/24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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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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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税法上不得扣除,但是其他入账的时候是已经扣除了,税会产生差异,也就是会计上多扣除,税法上要调整回来,所以纳税调增。

祝您学习愉快!

05/24 07:04
丢了玉兔的嫦娥
05/24 07:58
1就是说,虽然这个“调增”金额“列”对应的“行”是扣除的成本费用类,但是这个调增“不是”指调增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而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理解是否正确?2.企业所得税其他纳税调整表的调增调减列,都可以这样理解,对吗?
范老师
05/24 08:4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的理解非常正确,税法和会计需要分开理解的,这样就不会混淆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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