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