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上述这些都是“投资”,为什么要计入“生产经营”所得?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这些投资活动被视为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这类投资取得的所得被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这些投资活动被视为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这类投资取得的所得被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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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