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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有什么区别?

0301144025| 提问时间:02/10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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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1640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

回购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回购程序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购后果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2.股份公司股份回购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回购情形回购规则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①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②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①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②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③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④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①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也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③上市公司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④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注意】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祝您学习愉快!

02/1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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