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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交换房屋权属,实物与公允价值相等的,计税依据为0,为什么这句话是错的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什么这句话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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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交换房屋权属,实物与公允价值相等的,计税依据为0,这句话错误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在以实物交换房屋权属的情况下,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应按照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不是计税依据为0,即使实物与房屋的公允价值相等,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03/25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