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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交换房屋权属,实物与公允价值相等的,计税依据为0,为什么这句话是错的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什么这句话是对的

Ailie| 提问时间:03/2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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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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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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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交换房屋权属,实物与公允价值相等的,计税依据为0,这句话错误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在以实物交换房屋权属的情况下,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应按照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不是计税依据为0,即使实物与房屋的公允价值相等,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这句话正确的原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这里的总价款就是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因为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时,它们是一个整体,在交易时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计税,以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能够准确反映交易的实际情况和价值,确保契税的征收合理、公平。
祝您学习愉快!
03/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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